▲ 懷孕期
一、產前檢查
女職工壬辰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壬辰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假期工資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性收入。
二、工間休息
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假期工資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性收入。
注:上述一、二應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執行。
三、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要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注:假期工資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和按照國家勞動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82)勞險字2號(1982.3.27執行)
四、產前假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注:需雙方約定)
病休假工作按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參考《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征、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休產前假。工資按不低于其原工資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參照政策上海市2007年4月26日的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執行。
▲ 生產期
五、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雙休日和固定假日。
六、流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流產假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
七、晚育假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
(注: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的為晚育)
“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參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文件和《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11]24號文件執行
八、晚育護理假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護理假包括雙休日,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晚育護理假應當在婦產假期間使用。薪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工資發給。參考資料《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11]24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