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1999]7號文件,上海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 滬府發[1999]7號文件
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因本人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