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換入勞動者本人賬戶,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委托親屬或他人代領。
要那個人單位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單位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滿時結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