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以下原則確定;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為約定的,可有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