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勞務派遣單位夸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5.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人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