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問: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情況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問: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情況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點米人力提醒: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留意并保存一些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舉證材料,如考勤表、工資條等證據,以防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