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內容關于派遣關系中三方關系解除情形的規定,其基本思路是與本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相一致。此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北京勞務派遣公司
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北京勞務派遣公司
此條第二條款規定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派遣關系中三方關系的解除情形納入規定之中,有利于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規范化,有利于關系的理清及爭議的處理,有利于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即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平等權利不僅體現在同工同酬方面,還體現在工資調整機制上,被派遣的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連續的勞動服務時,其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樣的工資調整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向被派遣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2、什么是勞務派遣,它是一種什么樣的用工方式?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受特定用工單位委托招聘勞動者,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其勞動構成由用工單位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提供給派遣單位,再由派遣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項事務的一種用工形式。簡單而言,勞務派遣涉及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系勞動合同關系,系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據派遣協議,將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勞動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具有“雇傭”與“使用”勞動力相分離特點的用工方式。
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開辦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3、《暫行規定》有哪些方面的亮點?
亮點一,首先明確派遣勞動者僅限三種崗位,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亮點二,明確規定派遣勞動者不能超過用工總量的10%,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暫行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亮點三,明確保險福利同工同酬;
亮點四,明確工傷職業病責任主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亮點五,明確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現象,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采取勞務承攬、業務外包的方式應對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4、勞務派遣時,重要的部分就是勞務派遣合同。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哪些內容?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被派遣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等問題。如果有試用期的,應該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和工資報酬等內容。特別是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尤其要注意。對于勞務派遣協議,由于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所以勞動者主要起監督作用,主要注意勞務派遣協議的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和內容、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如果出現違法的內容,應該及時向勞務派遣單位提出。
勞務派遣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主要包括: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克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因此,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都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勞動仲裁時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的證據,而且要提供該用工單位與自己工作崗位相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