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小李與甲公司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擔任市場部助理一職,合同期滿后,雙方又續簽了3年合同。今年5月底,公司提出提前與小李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致后,小李離職。
問:公司需向小李支付幾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小李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應從2011年1月1日起算,到離職時的2016年5月底,一共為5年零5個月,按上述規定,甲公司需向小李支付5.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