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以及《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滬府發〔1999〕7號)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年齡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延長領取支付
標準(元/月)
滿1年不滿10年
<35歲
1415
1132
-
≥35歲
1470
1176
941
滿10年不滿25年
<45歲
≥45歲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論年齡
二、上述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自2016年4月1日開始執行。本通知有效期為2年。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