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工作時間,超出法定的一周總工作時間一般應認定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時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時間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雙休日的問題,也不存在支付雙休日上班的加班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