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
【協商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
【非過失性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形式。
【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四種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方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以上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標準執行
1.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定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3.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月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