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中勞動者權益保護
發布日期:2023-04-19
來源:北京點米科技一站
靈活用工三種常見形式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實踐要點,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發。
1、勞動關系存在差異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此進行了規定和調整。
共享就業的本質是“借債”。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就業指導和服務共享工作的通知》,原企業和職工同意安排職工到無業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
靈活用工平臺的用工模式主要是指依托電子商務、網上叫車、網上送飯、快遞物流等新業務平臺的勞動者用工模式。目前,不少地方法規指出,靈活用工平臺員工與平臺及相關企業不建立勞動關系,但越來越多的法律和政策提出要依法保護這類人員的用工權益。
2、報酬的支付是有保證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最長結算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由于職工與原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報酬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引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費。
靈活用工平臺員工與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有勞動關系的,還適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
靈活用工
3、社會保障覆蓋面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保險辦法,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由于勞動者與原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于靈活用工,原企業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用工短缺企業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辦法可以與用工短缺企業約定。
根據現行政策,與平臺無勞動關系的靈活用工平臺員工主要由個人支付。目前,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部分城市已開展試點建設,實施新業態職工工傷保護制度,并逐步納入工傷保護范圍。
4、爭端解決有其自身的特點
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者直接為其他家庭或者個人提供兼職的,發生爭議的,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
在實踐中,靈活用工可能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人才回流問題上。這種糾紛也適用勞動爭議解決的有關規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上述“通知”,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回到原企業:無業企業未按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勞動者不適合無業企業工作,勞動者嚴重違反無業企業規章制度,不能贏得工作并符合合作協議約定的條件,共享就業合作期滿。勞動者不返回原企業或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工荒企業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終止與原企業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靈活用工過程中,各方應按照上述規定合理分配權責,降低法律風險。